四部門:AI生成合成內容需顯著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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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科技日報 | 2025-03-19 09:50:22
科技日報 | 2025-03-19 09: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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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3月14日從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獲悉,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近日聯合發佈《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以下簡稱《標識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生成式人工智慧、深度合成等新技術快速發展,為生成合成文本、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提供了便利工具,在促進經濟發展、豐富網上內容、便利公眾生活的同時,也造成虛假信息傳播、破壞網絡生態等問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標識辦法》重點解決“哪些是生成的”“誰生成的”“從哪生成的”等問題,推動由生成到傳播各環節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力爭打造可信賴的人工智慧技術。

《標識辦法》明確,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主要包括顯式標識和隱式標識兩種形式,顯式標識是指在生成合成內容或者交互場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聲音、圖形等方式呈現並可以被用戶明顯感知到的標識;隱式標識是指採取技術措施在生成合成內容文件數據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戶明顯感知到的標識。

《標識辦法》要求,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務屬於《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情形的,應當按照要求對生成合成內容添加顯式標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在生成合成內容的文件元數據中添加隱式標識;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規範生成合成內容傳播活動。

《標識辦法》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惡意刪除、篡改、偽造、隱匿辦法規定的生成合成內容標識,不得為他人實施上述惡意行為提供工具或者服務,不得通過不正當標識手段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台在應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線審核時,應當要求互聯網應用程序服務提供者説明是否提供人工智慧生成合成服務;互聯網應用程序服務提供者提供人工智慧生成合成服務的,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當核驗其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相關材料。

配套《標識辦法》,強制性國家標準《網絡安全技術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方法》已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正式批准發佈(2025年第3號),9月1日與《標識辦法》同步實施,以更好地指導相關主體規範開展標識活動。

編輯:阮崢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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