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發佈時間:2026-08-27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獨立的穩固基礎上。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原屬於大陸法係的澳門法律制度予以保留。特區成立後的情況顯示,澳門原有的法律制度、法治精神、人權和司法獨立得到充分保障和落實。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目前實施的法律包括: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全國性法律;

  3.  1999年12月20日之前的原有法律,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

  4.  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商法典》(俗稱“五大法典”)是澳門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附件三及由特區政府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者外,不在澳門特區實施。目前有12部全國性法律適用於澳門特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列入附件三的法律應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規定不屬於澳門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二、基本權利

  基本法保障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自由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中適用於澳門特區的條文繼續有效。

  澳門特區繼續遵行多個主要的國際人權公約,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三、司法制度

  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澳門特區法官依法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但基本法第19條規定的情況除外。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特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

  四、司法機關

  根據基本法及《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特區設有兩個獨立的司法機關,分別是行使審判權的法院和行使檢察權的檢察院。

  法院

  根據基本法和《司法組織綱要法》設置的特區三級法院體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隨即全面運作。三級法院的運作充分體現了澳門特區享有國家賦予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法院是唯一有權行使審判職能,確保維護權利及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遏止對法律的違反,解決公、私利益衝突的機關。法院進行審判時,只根據法律對屬其專屬審判權範圍的問題作出裁判,不受其他權力干涉,亦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這是司法獨立、伸張正義、確保社會穩定和保障市民權益的基礎。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是法院等級中的最高機關。

  終審法院現共有3名法官,其院長職務由行政長官在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資格的中國公民並屬終審法院編制內職位的法官中選任1名法官擔任,任期3年,可續任。

  終審法院院長作為澳門特區法院的代表,除擔任法官及院長的一般職務外,還須確保終審法院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運作。

  法官的任命

  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法官的選用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檢察院

  檢察院是唯一行使法律賦予檢察職能的司法機關,職責是在法庭上代表澳門特區,實行刑事訴訟,維護合法性及法律所規定的利益,以及在訴訟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監察基本法的實施。檢察院是自治的,獨立行使其職責及權限,不受任何干涉,其自治及獨立性透過檢察院合法性準則及客觀準則所約束,以及其司法官僅須遵守法律規定。檢察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

  檢察長是檢察院的最高領導和代表,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餘司法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

  檢察院的職責和權限

  《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檢察院的職責與權限,涉及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以及律政方面的特定工作,概括起來包括四個方面:

  領導和監督刑事偵查

  刑事偵查由檢察院領導,刑事警察機關具體執行。例如:

  -對犯罪消息決定是否立案偵查;

  -除刑事起訴法庭法官的專有權限以外,授權刑事警察機關進行所有偵查行為,並作出具體指引;

  -依法向刑事起訴法庭建議採取偵查措施;

  -對被拘留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審查拘留的合法性,並對強制措施的適用作出建議;

  -確認刑事警察機關扣押的有效性等。

  提起及確保刑事訴訟

  偵查完結後檢察院決定是否作出控訴並在其後的訴訟程序中依法履行職責。例如:

  -當偵查獲得充分跡象顯示犯罪發生及作案者的身份資料,應當提出控訴;

  -當證據顯示犯罪不存在、嫌犯沒有犯罪、有關刑事程序依法不能進行,又或沒有獲得充分跡象顯示嫌犯作案、犯罪存在或不知作案者是誰,案件應該歸檔,不予控訴;

  -特別情況下可向刑事起訴法庭申請暫時中止訴訟程序或建議因免除刑罰而歸檔;

  -就第一審法官的決定、裁判或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並就涉案的其他人士所提起的上訴向中級法院提交書面答覆,同時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保護民事權益

  -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合法權益,在法庭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

  -保證民事訴訟中明顯弱勢一方的權益,代表無行為能力人、不確定人及失蹤人;

  -監督民事判決的合法性;

  -保護未成年人的民事權利;

  -保障勞工的民事權益;

  -代表集體或公眾利益提起特別民事訴訟。

  監督法律實施

  -檢察院依法參與法院各類案件的訴訟,以維護合法性為前提,依法監督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判程序,確保相關訴訟法律獲得正確的實施,確保對法律的正確理解和實施;

  -監督警方的偵查行為,確保偵查程序的合法進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利害關係人針對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時,在維護合法性的前提下為政府辯護;

  -以違反合法性為理由,針對政府各級行政官員的行政行為提起司法上訴,要求法院撤銷行政行為或宣告無效;

  -委派代表出席政府工程或服務公開招標的開標儀式,確保開標過程公正及依法進行;

  -依法或應行政長官請求時,參與訂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利害關係人的合同;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或應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主席的請求,行使諮詢職能或就特定事宜的合法性發表意見。

  檢察院人員的組成

  檢察院人員主要包括三部分:檢察院司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專業及行政人員。檢察院司法官根據基本法規定:檢察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檢察官由檢察長提名,行政長官任命。

  律師和澳門律師公會

  在澳門的法律和司法體系中,律師的角色舉足輕重,尤其是在保證求諸法律和訴諸司法方面。就後者而言,任何人不得因任何理由,包括經濟條件差而被拒於法院大門之外,律師有義務協助市民實現其訴訟權利,並接受法院分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資料來源:2025澳門年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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