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發佈時間:2026-08-27

回歸前,香港法律體系主要由英國適用於香港的法律和香港當地立法機關自行制定的法律共同組成。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憲制秩序發生巨大改變。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區的憲制基礎。

一、憲法和香港基本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全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香港是我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憲法整體上適用於香港特區。

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規定了在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區的實踐提供了法律保障。

基本法共有條文160條,包括序言,總則,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對外事務,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附則以及3個附件,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二、香港特區法律

  基本法第十八條訂明,在香港特區實行的法律為:

  基本法;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香港的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根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按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所作決定,因抵觸基本法而不獲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的除外;

  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根據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有關法律不得抵觸基本法;及

  載於基本法附件三並已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法院獲授權在審理案件時解釋基本法,但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需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應由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香港特區法例的中、英文本同為真確本。“電子版香港法例”網站提供經編訂法例的現行及過去版本,最早可追溯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而標明為“經核證文本”的法例文本具有法律地位。

  普通法制度及司法制度的延續

  基本法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香港原有法律繼續適用,普通法制度得以保留。

  法官、裁判官及其他司法人員由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任命。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委員包括律政司司長、另外兩名法官、兩名法律界人士及三名業外人士。

  根據基本法,法官應根據其司法和專業才能獲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任。基本法亦訂明,只有在法官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才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並由至少三名本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建議,予以免職。

  基本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訂明,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當中包括基本法第八十二條賦予終審法院的終審權。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五條,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三、個人權利的法律保障

  基本法第三章訂明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其中第三十九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負責執行的《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保障個人免受歧視。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執行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則在個人資料方面保障個人私隱。

  現時適用於香港的主要國際人權公約共有15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以特定法例(即《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形式在香港特區實施,其他公約則有些通過各項立法及行政措施實施。

  四、司法機構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區最高的上訴法院,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首,有三名常任法官、四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六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終審法院在聆訊案件時會由五名法官主理,通常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和一名非常任法官。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未能出庭,則三名常任法官的其中一名會擔任庭長,並加入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參加審判。如任何一名常任法官未能出庭,則由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代替他參加審判。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主要負責處理非正審事宜及訟費評定。

  高等法院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為首,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高等法院的編制共有14名上訴法庭法官和34名原訟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和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主要負責處理非正審事宜及訟費評定。

  上訴法庭負責聆訊不服原訟法庭、競爭事務審裁處、區域法院和土地審裁處判決而提出的民事和刑事上訴。原訟法庭的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轄權都沒有限制。原訟法庭審理民事案件時,通常不設陪審團,只由法官審理;某些案件(例如誹謗案)的審訊,則可援引法律條文設立陪審團,但這項條文甚少引用。除非法律另有訂明,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和販運大量毒品等罪行的嚴重刑事案件,會由一名原訟法庭法官和七人組成的陪審團審理,法官亦可頒令陪審團由九人組成。此外,原訟法庭也聆訊不服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和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判決而提出的上訴。

  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以首席區域法院法官為首,編制內共有42名區域法院法官。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和副司法常務官主要負責處理民事非正審事宜及訟費評定。區域法院具有法律賦予的民事及刑事司法管轄權及權力。區域法院較常處理的民事案件類別包括合約、準合約、侵權、收回土地或樓宇、根據衡平法提出的申索、扣押、僱員補償案件和歧視案件。


資料來源:香港年報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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