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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會計審計準則與香港會計審計準則等效的聯合聲明

內地會計審計準則與香港會計審計準則等效的聯合聲明

發佈時間:2013-03-28來源:中注協網站 【字體:

中國審計準則委員會與香港會計師公會關於內地審計準則與香港審計準則等效的聯合聲明

中國審計準則委員會與香港會計師公會對內地審計準則與香港審計準則進行了逐項比較(比較背景及比較過程列於本聲明的附件一),並一致同意發表以下聯合聲明:

(1)2007年12月6日有效的內地審計準則與同日有效的香港審計準則已經實現等效。同一個註冊會計師根據2007年12月6日有效的內地審計準則或同日有效的香港審計準則執行同一項鑒證業務﹝包括財務報表審計﹞或其他相關服務業務,應當符合相同要求,得出的結論具有同等效果。

(2)雙方承諾未來繼續保持兩地準則的等效,併為此制定了列於本聲明附件二的持續等效機制。

(3)雙方已與有關方面協商並達成共識,自本聲明簽署後,立即開展工作,落實兩地註冊會計師專業資格考試會計科目的相互豁免,儘快研究擴大符合兩地考試科目互免條件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和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的範圍。

(4)在兩地準則等效技術磋商過程中,雙方已與兩地監管機構協商並達成共識,在兩地準則等效聲明簽署後,立即開展工作,儘快研究解決兩地在對方上市的企業,以其當地的會計準則編制並由當地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按照當地審計準則審計的財務報表,可獲對方上市地監管機構接納。

     中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秘書長                                香港會計師公會會長                              王軍                                            方中                    2007年12月6日                                       2007年12月6日

附件一:比較項目背景及比較過程的詳盡説明

附件一附錄:比較項目所涵蓋的香港審計準則與內地審計準則列表

附件二:等效的持續維持機制



中國會計準則委員會與香港會計師公會關於內地企業會計準則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等效的聯合聲明

中國會計準則委員會與香港會計師公會於2006年5月就內地企業會計準則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質性趨同情況發表聯合聲明後,即對兩地準則進行了逐項比較﹝比較背景及比較過程列於本聲明的附件一﹞,並一致同意發表以下聯合聲明:  

(1) 2007年12月6日有效的內地企業會計準則與同日有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除資産減值損失的轉回以及關聯方披露兩項準則相關內容需調節差異外,已經實現等效。內地企業根據2007年12月6日有效的內地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在對上述兩項差異作出相關的調整後,與根據同日有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具有同等效力。  

(2) 雙方承諾為消除以上兩項差異以及未來繼續保持兩地準則的等效,制定了列於本聲明附件二的持續等效機制。  

(3) 雙方已與有關方面協商並達成共識,自本聲明簽署後,立即開展工作,落實兩地註冊會計師專業資格考試會計科目的相互豁免,儘快研究擴大符合兩地考試科目互免條件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和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的範圍。  

(4) 在兩地準則等效技術磋商過程中,雙方已與兩地監管機構協商並達成共識,在兩地準則等效聲明簽署後,立即開展工作,儘快研究解決兩地在對方上市的企業,以其當地的會計準則編制、並由當地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按照當地審計準則審計的財務報表,可獲對方上市地監管機構接納。

     中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秘書長                                香港會計師公會會長                              王軍                                            方中                         2007年12月6日                                       2007年12月6日

附件一:比較項目背景及比較過程的詳盡説明

附件一附錄1:內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

附件一附錄2: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體系

附件二:需調節差異的持續消除機制與等效的維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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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