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 繁體

內地與香港註冊會計師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流程

內地與香港註冊會計師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流程

發佈時間:2013-03-28來源: 【字體:

內地與香港註冊會計師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流程

(2012年修訂)

根據《內地與香港註冊會計師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實施協議(2012年修訂)》有關規定,現將相互申請豁免的流程修訂如下:

一、 香港豁免申請人員,申請豁免內地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部分科目的基本程序

(一) 

香港豁免申請人員

1.已參加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資格課程考試並全科合格的人員;

2.2008年7月29日及之前非完全通過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資格課程但通過考核並經申請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的人員。

香港豁免申請人員應當是當年報名參加或4年內參加過內地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方可提出書面申請。

(二)豁免科目

豁免內地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和“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四個科目。

(三)豁免申請程序

1.香港豁免申請人員應當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或通過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服務有限公司(簡稱駐香港聯絡處)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提出考試科目豁免申請。

2.香港豁免申請人員應當提交以下資料,並郵寄/送交至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或其駐香港聯絡處:

(1)豁免申請表。申請表可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網站(http://www.cicpa.org.cn)下載打印。

(2)近期免冠證件照片1張,規格為長40mm×寬30mm(貼在豁免申請表上)。

(3)當年的考試報名錶或4年內的考試成績單/准考證複印件1份。

(4)香港身份證或護照複印件1份。

(5)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證書複印件1份(只適用於2008年7月29日及之前成為公會會員的人員)或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資格課程考試全科合格證書及期終考試合格成績單複印件各1份。

(四)豁免申請的審核

1.香港會計師公會在收到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或其駐香港聯絡處轉交的豁免申請人員的資料(含電子文檔和文字文檔)後,應當於3周內(含非工作日,下同)完成信息認證。

2.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或其駐香港聯絡處應當於此後的3周內向香港豁免申請人員發送正式函件。

二、內地豁免申請人員,申請豁免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資格課程部分科目的基本程序

(一)內地豁免申請人員

1.參加內地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並全科合格的人員;

2.2008年7月29日及之前通過考核合格並經申請成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的人員。

(二)豁免科目

豁免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資格課程的“企業財務”、“業務鑒證”和“財務彙報”三個單元科目。

(三)豁免申請程序

1.內地豁免申請人員應當向香港會計師公會提出考試科目豁免申請。

2.內地豁免申請人員在報名參加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資格課程考試前,需首先註冊成為公會學生,並於註冊申請表內提出豁免申請。

3.內地豁免申請人員應當提交以下資料,並郵寄/送交至香港會計師公會(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7樓):

(1)註冊申請表及註冊費,並於申請表內 

“聲明”(Declaration)部分,填寫相關豁免申請要求(申請表可到香港會計師公會領取,亦可登陸香港會計師公會網站http://www.hkicpa.org.hk/)下載打印。

(2)近期免冠證件照片1張,規格為長40mm×寬30mm(貼在註冊申請表上)。

(3)身份證複印件1份。

(4)經認證的學位證書複印件1份(須採用以下其中一種方法認證):

§加蓋學校公章

§由內地公證處認證

§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簽署認證(附會員姓名及編號)

§香港律師行簽署認證

§攜帶學位證書正本及複印件到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或北京辦公室由公會人員認證並蓋章

(5)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證書複印件(只適用於2008年7月29日及之前成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的人員)或全科合格證書複印件1份。

(四)豁免申請的審核

1.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在收到香港會計師公會提供的豁免申請人員的齊全資料(含電子文檔和文字文檔)後,應當於3周內完成信息認證。

2.香港會計師公會收到認證信息後,隨即進行學生註冊程序。

3.如豁免申請人員成功註冊成為公會學生,香港會計師公會應當於3周內發放註冊通知書,並註明獲豁免的專業資格課程單元科目。 

附表一:中國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豁免申請表.doc


下一篇:財政部關於印發《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籍公民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現將修訂後的《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籍公民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