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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若干規定》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若干規定》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3-03-27來源: 【字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8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0年9月16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徐紹史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為了促進內地與香港、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決定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5號)做出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後,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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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落實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規範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執業律師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的活動及管理,制定本辦法。

201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