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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醫政發〔2010〕1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各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衞生局、商務局: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落實《<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衞生部和商務部共同制定了《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目前,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限定在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和重慶市。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療養院,提供醫療服務的,參照本辦法管理。
衞生部 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