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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3-03-27來源: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 【字體:

衛醫政發〔2010〕1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各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衞生局、商務局: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落實《<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衞生部和商務部共同制定了《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目前,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限定在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和重慶市。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療養院,提供醫療服務的,參照本辦法管理。

衞生部 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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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時限要求: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演出經紀機構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通過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向文化部提出申請,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文化部審批。

201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