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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允許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從事個體診所等行業的通知

關於允許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從事個體診所等行業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3-03-12來源:國家工商總局網站 【字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國務院批准,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分別於2009年5月9日和5月11日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以下簡稱《補充協議六》)。根據《補充協議六》有關規定,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進一步放寬。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 

劃分標準增加以下行業:

1.個體診所:小類8530中的個體診所。

2.經濟貿易諮詢和企業管理諮詢:小類7433中的經濟貿易諮詢和企業管理諮詢。

3.批發業:僅限紡織品、服裝、日用品、文具用品、體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包括中類633、小類6341、小類6342和小類6349中的所有項目。

二、港澳居民申請登記個體診所的,應當持有審批權限的衞生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營利性),向經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手續。其經營範圍登記為“個體診所”。其他問題仍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有關文件執行。

三、各地接到此通知後,要及時傳達貫徹到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保從2009年10月1日起,《補充協議六》進一步放寬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的有關規定順利實施。要加強政策宣傳,採取有效措施,促進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

四、為了及時、準確地反映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登記情況,請各地按照總局有關規定上報統計報表。在工作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反映。

聯繫電話:010-88650811或88650809。

傳真:010-68050283。

電子郵箱:djc.gts@saic.gov.cn。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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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商務廳(局)、農業廳(局)、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局、農業局、出版局:經國務院批准。

201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