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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社部發〔2005〕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年10月27日和10月29日,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以下簡稱CEPA),並於2005年1月1日實施。為貫徹實施CEPA,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機構,最低註冊資本金為12.5萬美元。
本決定中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符合CEPA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二、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機構的其他程序參照《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勞動保障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