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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
衛醫政發〔201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各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衞生局、商務局: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自2012年4月1日起,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的地域範圍,由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和海南省,擴大到所有直轄市及省會城市。設立獨資醫院的具體辦法按照《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衛醫政發〔2010〕109號)執行。
衞生部 商務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