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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實施《〈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事項的通知(2012)

文化部關於實施《〈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事項的通知(2012)

發佈時間:2012-09-27來源: 【字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

為實施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依照國家相關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申請設立獨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報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審批,設立條件和申辦程序按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審批結果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二、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深圳前海、珠海橫琴試點設立獨資娛樂場所。申請設立獨資娛樂場所的,報廣東省文化廳審批,設立條件和申辦程序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審批結果報文化部備案。

三、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申請設立合資演出團體的,報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設立條件和申辦程序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審批結果報文化部備案。

四、本通知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補充協議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五、上述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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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