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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發佈時間:1993-03-08來源: 【字體: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澳門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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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員會擬訂並提出的法律案的審議程序和表決辦法,另行規定”的規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

199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