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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第一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成員,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任命第二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成員之前,繼續履行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