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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發佈時間:1990-04-04來源: 【字體: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香港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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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根據體現國家主權、平穩過渡的原則産生。 二、在一九九六年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根據本決定規定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的具體産生辦法。籌備委員會由內地和不少於50%的香港委員組成,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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