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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組成的補充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組成的補充規定

發佈時間:2002-06-29來源: 【字體: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第五條作如下補充規定:

沒有參加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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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結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1999-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