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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補選出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補選出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定

發佈時間:1998-10-26來源: 【字體:

(1998年10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由1997年12月8日選舉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順序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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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結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199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