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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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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港澳辦”)為全國簽發《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及赴港澳簽注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簽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直屬特設機構、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各全國性團體、軍隊駐京各大單位及各中管企業等單位因公赴港澳人員的通行證。同時還授權57個地方港澳工作部門(以下簡稱“各辦證機關”)和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以下簡稱“外交部駐港公署、外交部駐澳公署”)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地區通行證及簽注的簽發工作。本須知係對國務院港澳辦直接負責的辦證工作所需的材料及辦理流程的規定。
一、申辦單位備案
各單位向國務院港澳辦申請備案並經審批同意後,可辦理通行證及簽注事宜。辦理通行證及簽注由申辦單位專辦員到國務院港澳辦辦證處(以下簡稱“辦證處”)辦理。其他人員或出訪者本人申辦、查詢、催辦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有特殊情況,有關人員可憑申辦單位的介紹信聯繫辦理。單位備案流程如下。
(一)開通因公往來香港澳門通行證管理系統賬號
1.申辦單位填寫《關於申請開通因公往來香港澳門通行證管理系統賬號的函》並加蓋公章後傳真至辦證處,申請函應註明專辦員有關信息;
2.賬號申請受理後專辦員將收到提示短信,之後可登錄北京數字認證(網址:https://help.bjca.org.cn/HK_MAC/index.html)按照系統流程申領數字證書;
3.專辦員使用數字證書登錄因公往來香港澳門通行證管理系統(互聯網地址:https://59.252.102.80、電子政務外網地址:https://59.255.103.190,以下簡稱“通行證管理系統”)辦理單位備案事宜。
(二)通過通行證管理系統完成線上備案
專辦員登錄系統提交以下資料:
1.本單位公函掃描件。公函的抬頭為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辦證處,公函內寫明本單位授權辦理通行證及簽注的具體部門、授權簽署人姓名、職務、專辦員姓名及通訊資料等。授權簽署人一般3至5人,專辦員一般1至2人;
2.《申辦<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及簽注單位備案表》(在通行證管理系統下載,以下簡稱《備案表》);
3.外交部授予申辦單位一定外事審批權的外外管函、領三函掃描件;
4.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授予申辦單位一定赴港澳審批權的批復掃描件。
(三)線下提交備案材料
專辦員將以下材料提交至辦證處受理窗口:
1.本單位公函原件、《備案表》原件、外外管函覆印件、領三函覆印件、中央港澳辦批復複印件;
2.專辦員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白或藍背景)、小二寸軟光紙證件照片2張,供製作專辦員證使用。
申辦單位名稱、授權簽署人、專辦員如有變更,須辦理變更手續並重新出具申辦單位公函和《備案表》。
二、申辦通行證及簽注
(一)通過通行證管理系統提交以下資料
1.任務批件掃描件(參團單位需另提供組團單位任務通知書和本單位任務確認件)。任務批件一次使用有效,其中臨時出訪、就讀、培訓事宜的有效期為3個月,常駐工作的有效期為半年(所需任務批件種類詳見本須知第三條);
2.《申請因公往來港澳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及簽注事項表》(在通行證管理系統下載,以下簡稱《事項表》)掃描件。《事項表》須經授權簽署人簽署並加蓋公章;
3.政審批件掃描件。也可在《事項表》中填寫政審件文號或註明“已備案”,不另提供批件;
4.出訪團組信息及擬申請的簽注種類(赴港、澳簽注種類詳見本須知第五條);
5.出訪人基本信息及其身份證、軍官證電子照片;
6.按照有關規範採集的出訪人電子證件照片、指紋數據;
7.申辦因公赴港從事商業演出、參加體育比賽及産品展銷活動且停留時間在30天以內工作簽注的,須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以下簡稱“香港入境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入境事務組(以下簡稱“香港駐京辦入境組”)批出的工作簽注審批編號;
8.申辦赴港中資企業常駐工作簽注的,須提供香港入境處/香港駐京辦入境組批出的工作簽注審批編號;申辦赴澳中資企業常駐工作簽注的須提供申辦函(辦理程序詳見本須知第四條)。
(二)將任務批件原件或複印件、《事項表》原件等資料提交至辦證處受理窗口。
三、申辦通行證及簽注需提供的任務批件種類
(一)下列情況須提供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批復件:
1.副省部級(含)以上領導幹部赴港澳;
2.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間的官方往來;
3.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人員申辦一次性赴港及多次往返香港簽注;上述單位人員訪澳超過4天(不含)及申辦多次往返澳門簽注;
4.中管企業人員申辦訪港超過5天(不含)、訪澳超過4天(不含)及申辦多次往返澳門簽注;
5.中管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領導人員赴港澳。“中央管理的領導人員”指其出國(境)須呈報國務院領導審批的國有骨幹企業的主要領導;
6.因公務赴港澳進行體育比賽或演出且停留時間在30天(不含)以上的;
7.軍隊系統人員赴港澳就讀、工作及培訓;
8.內地宗教人員赴港澳就讀、工作及培訓;
9.內地人員赴港澳從事涉及政黨、宗教、民族、台灣等政治性、敏感性活動。
(二)下列情況須提供國防部外事辦公室批件:
1.軍隊派往駐香港、澳門部隊的常駐人員;
2.軍隊副軍職(含)以上人員(廣州軍區所屬人員赴駐香港、澳門部隊的為正軍職以上人員)臨時前往港澳、停留時間不超過30天(含),且不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往來的;
(三)下列情況須提供外交部批件:
1.外交部派往駐港公署、駐澳公署常駐人員;
2.外交部系統人員臨時赴港澳、停留時間不超過30天(含),且只同外交部駐港澳機構進行內部工作聯繫的;
(四)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因公赴港澳事項須提供本單位批件。
四、赴港澳中資企業常駐工作簽注辦理程序
(一)中資企業申請赴港工作簽注的,須徵求香港入境處意見,辦理程序如下:
1.申辦單位在通行證管理系統提交申請人基本信息、936B表掃描件、申辦函掃描件。申辦函應列明擬派人員姓名、派駐機構全稱、現任職務、擬任職務及擬在港工作年限;
2.辦證處審核有關資料無誤後轉發香港駐京辦入境組;
3.香港駐京辦入境組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並轉香港入境處審批;
4.香港入境處完成審批後出具復函,復函在2個工作日內循通行證管理系統轉發派人單位。獲同意的派出單位即可憑本須知第二條所列材料辦理通行證及簽注,並將申辦函抄送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以下簡稱“香港中聯辦”)經濟部。
(二)中資企業申請赴澳工作簽注的,無需徵求有關方面意見,應在辦理通行證及簽注時提供上述申辦函,同時抄送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以下簡稱“澳門中聯辦”)人事部。
(三)擬派駐企業須是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正式批准的駐港澳中資企業,否則不予受理。派駐港澳的工作年限不得超過6年。
(四)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派員赴其駐港澳機構常駐工作的,按此規定辦理。
五、簽注種類及使用範圍
(一)赴港、澳簽注分別有以下7種類型:
1.《赴港/澳訪問簽注》:分為3個月1次、3個月2次和3個月多次、半年多次及1年多次前往香港或澳門5個類別,每次在香港、澳門停留時間均不超過30天(含)。簽發給內地因公臨時赴港澳訪問的人員,由國務院港澳辦及各辦證機關簽發;根據工作需要,外交部駐港公署、外交部駐澳公署可給在港澳的常駐人員簽發上述相應簽注。
2.《赴港/澳工作簽注》:簽發給赴港澳中資企業和機構常駐工作和軍隊、宗教系統赴港澳講學、合作研究的人員,由國務院港澳辦及各辦證機關簽發。
3.《駐港/澳簽注》:簽發給香港中聯辦或澳門中聯辦、外交部駐港公署或外交部駐澳公署、駐港國安公署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或駐澳門部隊的常駐人員,由國務院港澳辦簽發。
4.《赴港/澳就讀簽注》:簽發給軍隊及宗教系統赴港澳就讀的人員,由國務院港澳辦簽發。
5.《赴港/澳培訓簽注》:簽發給軍隊及宗教系統赴港澳參訓和授訓,以及內地黨政機關派往港澳特區官方及半官方機構培訓(實習)的人員,由國務院港澳辦簽發。
6.《赴港/澳延期簽注》:簽發給持有以上5類簽注且持有者已在港澳並經批准在港澳延期的人員。延期簽注係原有簽注在港澳停留時間的延長,不得改變原有簽注的類別;延長的天數一般不超過原有簽注在港澳的停留天數;訪問簽注只可延期一次,且僅限於3個月1次這一類別。延期簽注由外交部駐港公署或外交部駐澳公署簽發。
7.《赴港澳簽注(補發)》:由外交部駐港公署或外交部駐澳公署簽發給本人已在港澳但因故丟失或損毀通行證的人員。《赴港/澳訪問簽注》不予補發。此類簽注持有人若在港澳遺失或損毀通行證,須立即前往駐港公署或駐澳公署領事部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作返回內地之用。
各申辦單位須嚴格根據赴港澳人員擬從事活動、工作性質為其申辦相應的簽注。除辦證處和外交部駐港公署、外交部駐澳公署外,各辦證機關一律不得在其他辦證機關簽發的通行證上加注。
六、辦理通行證和簽注的時限
1.辦理通行證及赴港澳訪問、工作及赴澳就讀、培訓類簽注為5個工作日。
2.辦理赴港就讀、培訓類簽注為7個工作日。
3.辦理30人以上(含)團組的通行證及簽注為7個工作日;100人以上的大型團組辦理時間為10個工作日或適當延長。
4.辦證處一般不受理加急件。確有緊急、特殊情況,申辦單位需向辦證處提交邀請信、加急説明函等材料,由辦證處負責人酌定。
七、注意事項
1.通行證管理系統為非涉密系統,涉密材料均不得上傳系統。
2.《事項表》為申辦單位申辦通行證和簽注的依據,須認真、準確填寫,不得塗改。《事項表》所列赴港澳任務、人數、停留時間,均以批復件或任務批件為準,如有變動應另行報批,或出具本單位公函説明原因。
3.申請人電子證件照片、指紋數據須符合《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人像照片規格要求》《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申請人指紋採集規範》。
4.持證人不得同時持有兩本有效通行證,申辦新通行證時須將舊證交回或由辦證機關登出,否則不予辦理。
5.通行證有效期不足3個月(含)的不受理簽注。申辦的簽注有效時間不得超過通行證有效期。
6.赴港/澳工作、就讀、培訓簽注及駐港/澳簽注的有效期起止時間嚴格按照任務批件批復時間執行,在此之前或之後均不能使用。
7.持3個月1次訪問簽注因工作需要在港澳延長停留時間的,由申辦單位(地方通過當地辦證機關)向國務院港澳辦辦證處提出書面報告,國務院港澳辦辦證處將視情況通知駐港公署或駐澳公署協助辦理延期手續。
8.港澳中資機構常駐工作人員可在簽注有效期內在當地辦理延期簽注。上述人員延期的內部(指其所在單位或地方)報批手續辦妥後,即可憑香港中聯辦或澳門中聯辦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到駐港公署或駐澳公署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手續須在簽注有效期內辦理,且本人須在當地。超過簽注有效期的,須原申辦單位送交國務院港澳辦辦證處或有關辦證機關重新辦理派出手續。
9.《通行證》丟失、被盜的,當事人須立即向事發所在地公安機關或警務部門報案,並通過申辦單位及時向辦證機關挂失證件。挂失證件須提交當事人檢查或説明、單位證明及報案回執。
10.因資料有誤等原因不能出境的,申辦單位(地方通過當地辦證機關)可將當事人不能出境的原因函報辦證處,辦證處審核同意後,將通知有關辦證機關協助補發《通行證》並作相關簽注。
11.專辦員領取證件時應對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點、申辦簽注類型等有關資料進行核對,以免影響持證人使用。
八、諮詢
有關通行證及簽注辦理事宜請聯繫辦證處受理組。諮詢電話:010-83073776,傳真:010-83073743。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辦證處
2024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