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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産權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産權署關於在知識産權領域合作的協議(2011)

國家知識産權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産權署關於在知識産權領域合作的協議(2011)

發佈時間:2011-11-16來源: 【字體:

國家知識産權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産權署(以下簡稱“雙方”)考慮到知識産權在促進創新和經濟增長方面的重要作用,為繼續加強在知識産權領域的友好合作,願意在平等互利原則的基礎上,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雙方希望通過本協議,繼續加強在知識産權領域的合作,增進交流,分享經驗。

第二條

雙方交流在知識産權領域的法律、宣傳教育及自動化服務信息,一方可應對方的請求,向其提供相關協助。

第三條

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産權署(以下簡稱“香港知識産權署”)要求,國家知識産權局同意為香港知識産權署提供人員培訓,培養和提高知識産權領域人員的專業技能。

第四條

雙方交換兩地知識産權領域的信息和出版刊物。

第五條

雙方研究推動兩地知識産權貿易概念和趨勢,邀請有興趣機構提供知識産權信息,創造知識産權貿易基本條件,積極協助企業抓緊機遇,開拓商機,推進企業轉型升級。

第六條

合作舉辦與知識産權有關的展覽會、研討會、有關技術交流、知識産權保護問題的會議。

第七條

應一方在相關領域的請求,對方向其提供協助或商定其他合作方式。

第八條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終止本協議,否則本協議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第九條

本協議可在雙方一致同意的情況下隨時進行修改,做出的修改將發出書面通知,並明確其生效日期。

第十條

本協議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在香港簽署,一式兩份。內地文本以中文簡體書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文本以中文繁體書就,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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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