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所有:中共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京ICP備19051726號-1
電子信箱: service@hmo.gov.cn
國家知識産權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産權署(以下簡稱“雙方”)考慮到知識産權在促進創新和經濟增長方面的重要作用,為繼續加強在知識産權領域的友好合作,願意在平等互利原則的基礎上,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雙方希望通過本協議,繼續加強在知識産權領域的合作,增進交流,分享經驗。
第二條
雙方交流在知識産權領域的法律、宣傳教育及自動化服務信息,一方可應對方的請求,向其提供相關協助。
第三條
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産權署(以下簡稱“香港知識産權署”)要求,國家知識産權局同意為香港知識産權署提供人員培訓,培養和提高知識産權領域人員的專業技能。
第四條
雙方交換兩地知識産權領域的信息和出版刊物。
第五條
雙方研究推動兩地知識産權貿易概念和趨勢,邀請有興趣機構提供知識産權信息,創造知識産權貿易基本條件,積極協助企業抓緊機遇,開拓商機,推進企業轉型升級。
第六條
合作舉辦與知識産權有關的展覽會、研討會、有關技術交流、知識産權保護問題的會議。
第七條
應一方在相關領域的請求,對方向其提供協助或商定其他合作方式。
第八條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終止本協議,否則本協議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第九條
本協議可在雙方一致同意的情況下隨時進行修改,做出的修改將發出書面通知,並明確其生效日期。
第十條
本協議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在香港簽署,一式兩份。內地文本以中文簡體書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文本以中文繁體書就,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