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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部長:陳德銘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五)》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現就《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8號)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於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糧食的同一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允許其試點以獨資形式經營。上述經營業務僅限於廣東省範圍內。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有關補充協議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商業領域的其他事項,仍按照《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執行。
四、對於其他境外投資者,其在中國境內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的,如經營糧食且糧食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境外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不超過49%。
五、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