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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函〔2001〕152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要求,同意將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廣東省珠海市邊界的如下地段,即澳門特別行政區關閘拱門以北至珠海邊防檢查站原旗樓之間用於興建澳門特別行政區新邊檢大樓及配套設施的地段,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從批復之日起施行。
國 務 院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