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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廣東省珠海市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交界有關地段管轄問題的批復(國函〔2001〕152號)

國務院關於廣東省珠海市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交界有關地段管轄問題的批復(國函〔2001〕152號)

發佈時間:2001-11-26來源: 【字體:

國函〔2001〕152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要求,同意將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廣東省珠海市邊界的如下地段,即澳門特別行政區關閘拱門以北至珠海邊防檢查站原旗樓之間用於興建澳門特別行政區新邊檢大樓及配套設施的地段,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從批復之日起施行。

國 務 院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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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已經1999年12月7日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

199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