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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主持審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譯本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樣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語的含義如果有與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為準。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主持審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譯本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樣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語的含義如果有與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