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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準備工作機構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準備工作機構的決定

發佈時間:1993-03-31來源: 【字體: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代表團提出的建議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預備工作委員會的議案,根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産生辦法的決定》中關於1996年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規定,考慮到1997年我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的時間日益臨近,為了保證1997年的平穩過渡,有大量的準備工作需要進行,決定:授權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準備工作機構,着手進行各項有關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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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主持審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譯本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樣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語的含義如果有與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為準。

1990-06-28